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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悦护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8月)2023-08-26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
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3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
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
员会的有关决议等。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财务管理
部门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
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举行。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