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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新旭腾:明新旭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0-31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月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公司全部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天(不包括开会当天)通知全部独立董
事,经全部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表决的方式(含视频、电话
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投票表决以及通讯表决。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

    独立董事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