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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新旭腾:明新旭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31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月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
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为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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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
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寻找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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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受理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提出的候选人的提案;

    (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3 天(不包括开会
当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
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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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
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
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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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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