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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新旭腾:明新旭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31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月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
一以上,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
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担任主任委员。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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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本细则补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三)制订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

    (四)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提交董事会批
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时,公司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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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公司薪酬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报
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
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当召集人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
人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
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
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
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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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
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
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5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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