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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丰能源: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09-01  

                                                         具有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
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
在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情形。公司在
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
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
“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
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

    第六条 股东大会对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每个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
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
票权集中投给一位或分散投给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
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
对所有候选董事或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最后按得票
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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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具体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投票时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所拥有的
有效投票权选举票数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将选举票数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
投给多名候选人。
    股东投票时,在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累积投票选举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设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对提案组内一名或几名董
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拥有的全部选举票数后,对提案组内其他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即不再拥有投票权。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有效投票权选举票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
的选举票不作为有效投票,视为弃权。股东投票少于其拥有的全部选举票数时,该投票
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
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
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
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
代为投票。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
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
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

   第十四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及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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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候选人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
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
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再次选举仍采用累积投票制若经第二轮
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或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由
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少于”、“超过”、“低于”、“以下”
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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