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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业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10修订)2023-10-28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
设立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
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可以有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设委员会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提名,
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
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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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
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
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
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
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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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
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通
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董事可
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
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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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
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
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
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
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
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表
决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
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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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
指定的证券投资部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委员会决议。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
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载明独立董事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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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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