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力 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力 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力 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9 号)核准,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1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计 364,500,000 股, 具体分别为:厦门亿威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威达”)持有的公司 273,375,000 股限售股;厦门伊威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伊威 达”)持有的公司 80,190,000 股限售股;厦门鼎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鼎之杰”)持有的公司 7,290,000 股限售股;厦门欣立鼎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欣立鼎”)持有的公司 3,645,000 股限售股。上述股份 锁定期均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现锁定期即将届满,上述限售股 将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至今,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 变化,不存在相应限售股的同比例变化的情况,本次流通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所 1 持股份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关股东对其持有的本次上市 流通股份所做出的有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直接持有本次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亿威达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公 司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 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 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本公司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伊威达、鼎之杰、欣立鼎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力鼎光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 份。2、本企业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 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在力鼎光电股票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 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在力鼎光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 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2 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本企业将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 (二)间接持有本次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富宝、吴泓越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承诺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承诺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自然人吴宝珍、吴蔚、王嘉楠、陈煜杰,公司董事王雄鹰、吴德宝,公司 监事徐金龙、陈兆竹、陈星权(已离任)及陈春玲(已离任),高级管理人员陈 蓉、严卓(已离任)、王美华(已离任)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 股份。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间接股东厦门鼎豪投资有限公司、厦门鼎鸿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厦 门鼎顺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德蔚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力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 /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企业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公司 /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自然人王嘉筠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监护人除外)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相关单位或个人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 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364,500,00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通数量 股数量 (股) 本比例 (股) (股) 1 厦门亿威达投资有限公司 273,375,000 67.12% 273,375,000 0 厦门伊威达投资合伙企业 2 80,190,000 19.69% 80,190,000 0 (有限合伙) 厦门鼎之杰投资合伙企业 3 7,290,000 1.79% 7,290,000 0 (有限合伙) 厦门欣立鼎投资合伙企业 4 3,645,000 0.89% 3,645,000 0 (有限合伙) 合计 364,500,000 89.49% 364,500,000 0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364,500,000 36 合计 - 364,500,000 36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类别 本次变动前(股) 本次变动数(股) 本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65,583,700 -364,500,000 1,083,7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1,737,200 +364,500,000 406,237,200 总计 407,320,900 0 407,320,900 4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