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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告2023-08-26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1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最新的《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
公司相关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主要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重庆四方新材股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
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特       理结构,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         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的关系的董事。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
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
公司独立董事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
                                             上,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
一以上,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或         格的人士)。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1


                                        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
条件: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
的独立性;                              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东及其直系亲属;                        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情形的人员;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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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上市后,在选举独立董事     第十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
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书面意见。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审查后
                                        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以撤换。                                由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股
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东大会予以撤换。
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    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第十五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    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当
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    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
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
                                        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
                                        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告,并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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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明。上市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
                                         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      第十七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     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
缺额后生效。                             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其他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赋予董     意见;
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及公司专门委员会
(一)重大关联交易(以公司制定的《重     议事规则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法》为准)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其判断的依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 除上述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有以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下特别职权:
上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第一项至第三项,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二十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
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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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
                                         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
                                         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
                                         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
                                         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薪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
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     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
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     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例。                                     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
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
见及其理由。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     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
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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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论证不明确或提供不及时的,可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
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年。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
                                       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
                                       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
                                       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
                                       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
                                       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
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   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
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
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
                                       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
                                       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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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
                                         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
                                         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     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取得其他利益。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
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正常履行职责     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
可能引致的风险。                         引致的风险。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
                                         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
                                         上市公司核实。
第三十三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
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     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     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
                                         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     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
当包括下列内容:                         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
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会议工作情况;
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     (三)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审
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询机构等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其他工作。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
                                         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新增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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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独立董事及其他相关主体对独立董事有
                                           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公
                                           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并配
                                           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新增                                       第三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应该严
                                           格遵守本制度,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依照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
                                           任。


       二、《独立董事津贴制度》主要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   第一条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责       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责任、
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特制订       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       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管
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       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董事。(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关系的董事。                               程序。
第五条    津贴标准确定或作出调整的,于     第五条 津贴标准确定或作出调整的,于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日起次月计算,由公       大会审议通过当日起次月计算,由公司统一按
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       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向独立
得税,按年向独立董事发放。                 董事发放。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主要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同时向所有投资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同时向
者公开披露信息。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
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
                                           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
                                           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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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
                                       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
                                       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一)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募集说
(二)公司临时报告;                   明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
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 露。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
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报告和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所审计。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计年度的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 3 个月、第 9 个月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
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 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
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 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制和披露工作。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
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 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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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      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    意见。
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
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    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
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
                                        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
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      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理》的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证券交
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    易所提交相关专项说明。
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
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
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
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
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
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     第二十六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
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出具的专    会计师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
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当至少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
                                        的处理》等相关规定所要求的必要内容。
和理由;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
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
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
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三)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
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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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述非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述非标准审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     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
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    的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
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     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述非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述非标准审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     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
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     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
                                         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
                                         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
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的影响。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变化;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收购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
出售资产的决定;
                                         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备;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
响;                                     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责任;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大变化;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   银行账户被冻结;
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
职责;                                   生大幅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
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况发生较大变化;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务所;
被责令关闭;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
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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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大行政处罚;
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     履行职责;
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
者被抵押、质押;                         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点后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
                                         议时;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
成决议时;                               协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
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大事件发生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
生时。                                   时间紧张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交
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     易情况。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
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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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
异常波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
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     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     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
况:
                                         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
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
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
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
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
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
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
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
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
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
事项:                                   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
                                         等);
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三)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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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等)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的,仍包含在内。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计算数据;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1,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额超过 100 万元;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100 万元。
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     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
                                         计算标准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述第(二)
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
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
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
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
                                         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审议后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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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    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     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交
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易或与不同关联人在同类交易下发生点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
                                         露标准。
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
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四、《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主要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
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
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      第六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
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
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户中;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   存放金额;
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不含 5,000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     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顾问;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四)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
机构;                                   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不含 5,000 万元)且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并抄送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专户资料;                               (五)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     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
责任。                                   使用的监管方式;
公司需及时将签订的协议报证券交易所备     (六)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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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协议在有效期届     资料;
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日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需及时将签订的协议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
                                         所备案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点的,或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行变更,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告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情
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
公司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并实施新项目、     响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募     公司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并实施新项目、变更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应在独立董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募集资金投
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资项目实施方式的,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
                                         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      第二十六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     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不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含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万(不含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5%的(不含 5%),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
承诺投资额 5%的(不含 5%),可以豁免履   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     公司将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披露。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
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     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流动资金)的,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主要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
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     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
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
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     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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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     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
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平等原则。公司应公平     (三)投资者机会平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
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     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     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和误导。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
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
降低沟通成本。(六)主动沟通原则。公司   通成本。
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     (六)主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     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
动。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
包括: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
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
报告和临时报告;                         和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
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     (五)股东权力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六)投资者肃清处理信息;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     (八)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
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
(五)企业文化建设;                     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
                                         等信息;
                                         (九)企业文化建设;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中代表公司发表任何言论,经过培训并得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到明确授权的除外。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
                                         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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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
                                             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
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证
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         券交易所互动平台披露。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
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         括以下内容:
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站刊载。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
                                             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
                                             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主要
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
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         特制定本制度。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1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     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
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       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资融券交易。                               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       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
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     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及为其持有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       离任职时间等):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易日内;                                   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
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
易日内;                                   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
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证券交易     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所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期、数量、价格;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不披露的,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露以上信息。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1


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      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内容: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的具体情况;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体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
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    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告前 10 日内;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进入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
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承诺管理制度》主要修订情况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1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重庆四方新材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
人员、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
相关方”)以及公司承诺的管理,规范公司       下简称“承诺相关方”)以及公司承诺的管理,
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         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
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重庆四方新材股         “《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本制度。
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股改、股票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的承诺事项应
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         当包括以下内容:
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
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       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         质、担保方式、 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
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         保责任等(如有);
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露。                                         交所” )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股改、股票发行、再融资、
                                             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
                                             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
                                             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
                                             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
                                             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
                                             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
                                             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
                                             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
                                             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新增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时,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尚未履行完毕的,相
                                             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新增                                         第六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作出承诺,有关各
                                             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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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增                                    第七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当关注自身经
                                        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经营财务状
                                        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
                                        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
                                        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
                                        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新增                                    第八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当严格履行其作
                                        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
                                        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
                                        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新增                                    第九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 承诺人应
                                        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主要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
何一种情形;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三)曾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期限尚未届满;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五)公司现任监事;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书的其他情形。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
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董
备案。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
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    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
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1


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年参加一次
少参加一次由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         由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被
书后续培训。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         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证
事会秘书,应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         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
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训。


     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主要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       (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
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         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
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
定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4 号—内幕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事项》等有关法律、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四方新         件和《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简称“《公司章程》”)、《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
章程》”)、《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
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         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影响的,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         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
变化;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         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响;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         (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
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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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
大变化;                                 化;
(八)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总     (八)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总经理
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申请破产的决定;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     关闭;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无效;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     (十三)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本的计划;                             的计划;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资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     (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
大合同签署活动;                         同签署活动;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
者被抵押、质押;                         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二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     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
第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第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
前,公司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编制内幕     司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编制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汇总在商     登记表,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
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     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文件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及补充完善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及补充完善内幕信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员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保存 10 年。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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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主要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
标准:                                       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
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         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盈利,实际亏损;
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
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         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
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
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         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
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出原先预计差异较大,包括以下情形:实际业
                                             绩与预告业绩的差异超过预告业绩 50%的,为
                                             差异较大;披露“以上”的,默认为上浮金额
                                             不超过 50%,实际业绩如超出此限,或向下浮
                                             动,为差异较大;但如披露区间的,区间金额
                                             (上限金额不应超过下限的 50%)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披露
                                             “左右”的,亦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
                                             此区间,为差异较大。


     十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主要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
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
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     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
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
列条件:                                     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密;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         异常波动。
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
                                             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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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
况并对外披露:                           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
者出现市场传闻;                         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
者期限届满;                             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
异常波动。                               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
届满的,本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
及本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十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主要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
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     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
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     交易事项;
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数据;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100 万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民币;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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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绝对值计算。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万元人民币。
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       对值计算。
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
签订许可协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易。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证券交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易事项: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产的,仍包含在内。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项: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不论数额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大小。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二)项规定       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         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
项。                                       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该条规定;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
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      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       4、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
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
的,应当及时报告。                         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
(五)重大变更事项:                       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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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五)重大变更事项: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     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
披露;                                   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5、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     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生较大变化;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或三分之一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三分之一以上
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的监事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
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     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化等);                                 10、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     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
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       重大影响;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的其他事项;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1、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六)环境信息事项: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
(六)环境信息事项:                     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受
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
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
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    关闭的;
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
产、搬迁、关闭的;                       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    的。
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     (七)其它重大事项:
押、质押的。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七)其它重大事项: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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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                                6、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6、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风险事项: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任;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偿责任;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     值);
闭;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     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为负值);                                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     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质押;                                    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
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12、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      况。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
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对于无法判
12、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      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咨询;
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      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部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
公司证券部咨询;
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制度条款的内容进行修订及涉及相关序号、落款时间等作调整外,上
述各制度的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