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2023-08-26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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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
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以及公司承诺的管理,
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
方承诺》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 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股改、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
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
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
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
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
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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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在作出承
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
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
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尚未
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六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
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
在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
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
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
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九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 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
利益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及时向公司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
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或其他便捷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
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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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及时询问以及要求承诺相关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披露
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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