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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派克新材: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3-07-2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派克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派克新材”)的委托,担任公

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

顾问。2023 年 6 月 9 日,本所出具了“苏同律证字 2023 第[186]号”《江苏世纪

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

事务所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23 年 7 月 10 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了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471 号《关

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

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并经
本所律师审慎核查,现就核查情况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派克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

报告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

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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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克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

述。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所使用简称一致。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法律意见


     问题 1.关于前次募投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主营业务为金属锻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公

司于 202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用热端

特种合金材料及部件建设项目”等,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达产率 76.07%,

尚未完全达产;公司于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航空航天用特

种合金结构件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该项目预计于 2024 年完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该募投项目资金尚未使用金额为 123,271.63 万元。3)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95,000.00 万元,将用于“航空航天

用特种合金精密环形锻件智能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环锻项目”)、“航

空航天零部件精密加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精密加工项目”)和“补充流

动资金”。4)截至目前,环锻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手续、环评批复正在办理中,

精密加工项目环评批复正在办理中。

     请发行人说明:(1)2020 年募投项目达产情况、2022 年募投项目最新建

设情况及募集资金投入进度,说明 2020 年募投项目是否存在达产不及预期情

况、2022 年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与前期规划是否存在差异和不及预期情况,请分

析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前次募投项目的主要区别

与联系,说明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形;在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完全达产或投入进

度较低等情况下,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报告期内公司频繁融资的

必要性和紧迫性;

     (3)结合公司所属金属锻件市场空间及公司所处市场地位,公司主要产品

产能利用率及市场占有率,生产技术、人员等储备情况,竞争对手产能及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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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克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安排,意向客户或订单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及具体消

化措施;

     (4)募投项目环评及能评批复办理情况,是否存在办理障碍,是否存在其

他尚未取得的事前许可手续等,公司是否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5)说明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是

否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是否涉及限制或淘汰类产能。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5)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业务,亦未实际从

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4 家控股子公司(其中境内 3

家,境外 1 家),无参股公司,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

产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涉及
序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房地产相
号
                                                                            关业务
                           铸钢件、锻件的制造、加工、研发、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自营和代理
 1         派克新材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       否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钢压延技术、铁合金冶炼技术的开发及咨询;金属
           兆丰科技        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建材、电
 2                                                                            否
       (全资子公司)      气机械、仪器仪表、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通用机
                           械、专用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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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克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
                           冶金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机
                           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技
           派鑫航空
 3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否
       (全资子公司)
                           让、技术推广;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初级铁金属、铁和非铁、金属和非金属以及初级铁
           昌硕贸易
 4                         和半成品产品的批发贸易服务和分销;咨询、设计        否
       (全资子公司)
                           和技术项目、管理服务、技术规划和技术项目管理。
                           一般项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
                           冶金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机
                           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技
           派克新能
 5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否
       (全资子公司)
                           让、技术推广;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未涉及房地

产开发经营相关内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实际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等相关业务。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是

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

业”。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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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

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不具备上述法规规定的房

地产开发和经营的资质,无法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不涉及房地产业务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产权的土地性质均为工业用地;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拥有产权的房屋均用作厂房、仓库、办公用房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配套

需求相关用途,不涉及房地产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共 3 宗,具体情况如下:


序                土地使用权证        宗地        宗地面积     取得
      使用权人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号              位置          (㎡)     方式


                  苏(2019)无锡
 1                市不动产权第     联合路 30      48,328.50                  2057.02.13
                    0075841 号
                                                                      工业
      派克新材                                                 出让
                                                                      用地
                  苏(2023)无锡
 2                市不动产权第     联合路 30-1    55,568.80                  2066.07.21
                    0027785 号


                                   锡山区厚桥
                  苏(2022)无锡
                                   街道联广路                         工业
 3    派鑫航空    市不动产权第                    125,696.90   出让          2072.10.16
                                   西、胶阳北                         用地
                    0175411 号
                                       路


     2、房屋建筑物

     (1)自有房屋建筑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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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用                         房屋         建筑面积      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号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权人                         位置         (㎡)        方式


               苏(2019)无锡
 1               市不动产权第     联合路 30      31,285.99                              2057.02.13
                   0075841 号
       派克                                                             工业、交
                                                               出让
       新材                                                             通、仓储
               苏(2023)无锡
                                   联合路
 2               市不动产权第                    43,208.45                              2066.07.21
                                     30-1
                   0027785 号


       (2)租赁房屋建筑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租赁房产 2 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承租
                   出租方            租赁地址          面积(m)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号       方

                                                                                     2021.02.01-
1                                                      13,300.00
                                                                                     2031.02.01
       派克     无锡东鑫铭锻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
                                                                        厂房
       新材       压有限公司       镇合欢路 99 号
                                                                                     2021.01.11-
2                                                       5,400.00
                                                                                     2031.01.1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拥有的土地、房产不涉及房地产

业务。

       (四)发行人营业收入中不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收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主营业务 83,355.24       88.36 239,822.15     86.21   155,240.85      89.56     93,856.19   91.32
其他业务 10,983.41       11.64   38,376.16    13.79    18,093.91      10.44      8,921.12     8.68
     合计     94,338.65 100.00 278,198.32 100.00      173,334.76   100.00 102,777.32 100.00




                                              7-3-6
派克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为辗制环形锻件、自由锻件、精密模锻件等各类锻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属

于“C33 金属制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金属制品业”大类,“铸造及其他金属制

品制造”中类,“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小类,代码为 3393,客户主要分

布于航空、航天、电力、石化以及其他机械等领域。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3 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1.32%、

89.56%、86.21%和 88.36%,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出售废料、受托加工费、受托研

发及检测费等,不含房地产相关业务收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营业收入中不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收入。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95,000.00 万元(含 195,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航空航天用特种合金精密环
 1                                 派克新能    129,656.69        100,000.00
          形锻件智能产线建设项目


        航空航天零部件精密加工建
 2                                 派鑫航空     46,167.40         37,000.00
                  设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派克新材     58,000.00         58,000.00


                     合   计                   233,824.09        195,000.00


       本次募投项目中,“航空航天用特种合金精密环形锻件智能产线建设项目”

涉及购置土地及建筑工程,其建设内容主要为生产所用的厂房、综合楼、食堂等,

不涉及房地产开发;“航空航天零部件精密加工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不涉及建筑工程,亦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用于

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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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克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限制或淘

汰类产能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金属锻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为航空、航天、电力、

石化以及其他机械等多种行业配套辗制环形锻件、自由锻件和精密模锻件等各类

锻件,均为国家鼓励并扶持的行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主要产品为航空航

天用特种合金精密环形锻件以及航空航天零部件,主要应用于民用和军用飞机、

航空发动机、运载火箭以及重型燃气轮机等尖端领域,属于国家《“十四五”规

划》《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等产业政策大力支持

的领域和方向。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1 年修订),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

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

     环锻项目产品为特种合金环形锻件,主要用于航空航天领域,项目产品符合

“十四、机械”之“20、汽车、能源装备、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军工、海

洋工程装备关键铸件、锻件”,属于鼓励类。精密加工项目主要从事军机、民机

结构件(锻件)的机加工,以及航空装备大型模具工装制作,对照《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属于允许类。

     综上,发行人主营业务和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限制或淘

汰类产能。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核查上述主体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

发业务;

     2、取得并查阅公司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核

查公司及其子公司营业收入的来源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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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取得并查阅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材料,核查募集资金

是否投向房地产行业;

     4、查阅《“十四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1 年修订)等相关国家

政策文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和本次募投项目进行对比,核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是否属于限制或淘汰类产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无参股子公司,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具

备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资质,未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具有明确投向,且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高度相关,不存在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情形;发行人主营业

务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或淘汰类产能。




      问题 4.其他

      4.1 关于业务资格证书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主要业务经营资质中,装备
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至 2023 年 2 月。截至 2023 年 3 月公司已通过 GJB9001C
质量管理体系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两证合一认证的现场复审,新证书待发证部
门审核后下发。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资格证书取得的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其他业务资
质和资格证书已经过期或即将过期情形,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
项目实施存在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取得的最新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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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相关审核程序及公司最新审核进度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

查管理规定》及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颁布的《装备承制资格审查知识

问答》等相关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流程如下:

     阶段                                     具体流程内容
   申请受理       申请单位向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按月汇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和《装备
                  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表》,并于下月初 3 个工作日内上报。各军兵
       拟制计
编                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制本
       划草案
制                系统《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审查计划草案”),
审                于每月底前将下月审查计划草案报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
查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组织对审查计划草案进行审核,按月制定下达全军装
计     编制工     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后,由各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
划     作计划     门编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计划》按月下达实施。装备采购合同
       并实施
                  履行监管部门按照《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装备承
                  制单位资格审查。
                  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管部门根据《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计划》,组
        现场
                  建审查组。审查组应当依据审查实施计划,进行文件审查或现场审查,并
审      审查
                  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通告受审查单位进行整改。
查
                  受审查单位应当在 3 个月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工作,并由审查组长对整改
实
        整改      验证结果进行确认。审查组长应根据整改验证结果,在《装备承制单位资
施
        验证      格审查报告》中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向装备采购合同
                  履行监管部门上报《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
                  各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对审查组提交的《装备承制单
                  位资格审查报告》进行审核,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系统《装备承制单
                  位名录注册申报表》的拟制工作,于每月底前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审核。
   注册管理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会同总装备部有关业务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装备
                  承制单位名录注册申报表》进行审核汇总,按季度报总装备部批准后发布
                  《名录》。
注:2016 年 1 月,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对我国装备发展领
导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改名为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发行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证载有效期为 2022 年 8 月。发行人于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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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3 月提交复审申请,因外部因素导致复审延期,2022 年 9 月,主管部门出具

延期说明,将证书有效期延期至 2023 年 2 月。

     2023 年 3 月 16 日至 18 日,发行人通过 GJB9001C 质量管理体系和装备承

制单位资格两证合一认证的现场审查,随即就现场审查提出的相关问题开展整

改。2023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就现场审查提出的相关问题整改完毕,并取得现

场审查组组长签字并确认整改验证有效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报告

中明确表示发行人在本次审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均整改验证有效。

     (二)军工资质审批存在未及时完成续期案例较多

     经查询,由于军工资质审核周期较长,军工企业相关资质未及时完成续期的
情况较多,部分类似案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过会时间                             主要情况
                                 高华科技于 2014 年 8 月获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于 2018
                                 年 8 月到期。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资格证书到期前,发行
                                 人已按照“《装备承制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高华科技                      提出了续审申请,并于 2019 年 11 月获得新证书的续期批准。
                 2022 年 11 月
(688539.SH)                    经访谈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确认,因
                                 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过程较长,导致该新证书起始日与原证书
                                 到期日之间存在间隔期,该等情形不属于超越资质证书承揽
                                 业务的情形,不影响其获取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天微电子《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有效期至 2020 年 7 月,
                                 《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于 2020 年 6 月到期。2021
   天微电子                      年 3 月 31 日,天微电子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议会议。直至
                 2021 年 3 月
(688511.SH)                    过会,因续期审批手续原因,天微电子相关军工资质仍未办
                                 理完毕,相关资质未及时完成续期对其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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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         过会时间                              主要情况
                                  福光股份《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有效期于 2018 年 4 月
                                  届满,《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已于 2019 年 3
                                  月届满。2019 年 6 月 11 日,福光股份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
   福光股份                       议会议。直至过会,因续期审批手续原因,福光股份相关军
                   2019 年 6 月
(688010.SH)                     工资质仍未办理完毕。自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5 月(福光
                                  股份出具问询回复的时点),福光股份于相关资质未完成续
                                  期前继续从事军品业务,对其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爱乐达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2017 年 7 月 19 日,爱乐达通过创业板发审委会议。直至过
      爱乐达                      会,因续期审批手续原因,爱乐达相关军工资质仍未办理完
                   2017 年 7 月
(300696.SZ)                     毕,但仍可按照原《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所规定的装备
                                  承制范围开展相关工作,相关资质未及时完成续期对其生产
                                  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相关市场案例,由于军工资质审核时间较长,存在新旧资质有效期未能

完整衔接的情况,上述情况不会对在原有资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继续从事相关军

品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发行人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取得整改验证有效的《装备承制单位

资格审查报告》,根据上述流程规定,相关文件将由审查组长上报至主管部门审
核后提交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进行注册。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

在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注销的情形,相关涉军业务进展正常。截至目前,

资质续期工作进展顺利,发行人符合续期相关要求,预计续期不存在无法通过的

实质性障碍,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其他业务资质和资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已经过期或到

期后无法续期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其他主要经营资质如下:

 序号                    名称                            发证单位                有效期至
  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202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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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      江苏省国家保密局、江苏省国
  2                                                                              2024.06.02
                     资格证书                     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ISO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2025.02.06
                       证书
         GB/T24001-2016 环境管理体系认
  4                                                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            2025.08.16
                      证证书
         GB/T45001-2020 职业健康安全管
  5                                                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            2025.08.16
                 理体系认证证书
  6      AS9100D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AF                   2024.08.31

  7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TUV 认证证书(AD2000 和 PED 证
  8                                                TUV NORD Systems                2023.11
                       书)
  9                风电 CE 认证                    TUV Industrie Service         2024.08.23
  10       NADCAP 无损检测认证证书           Performance Review Institute        2024.08.31
  11        NADCAP 热处理认证证书            Performance Review Institute        2023.08.3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
  12                                                                             2025.05.21
                   验室认证证书                             会
  13         中国船级社工厂认可证书                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            2026.04.11
  14          挪威德国工厂认可证书         挪威 DNV(德国 GL)船级社             2023.10.31
  15         法国船级社工厂认可证书                  法国 BV 船级社              2025.06.05
  16         韩国船级社工厂认可证书                  韩国 KR 船级社              2028.03.04
  17         日本船级社工厂认可证书                  日本 NK 船级社              2024.12.17
  18         美国船级社工厂认可证书                 美国 ABS 船级社              2025.01.13
  19        意大利船级社工厂认可证书               意大利 RINA 船级社            2026.07.21
  20      英国劳式船级社工厂认可证书              英国劳氏(LR)船级社           2025.01.22
  21            计量合格确认证书                   无锡市计量测试协会            2026.03.22
  22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               2026.09.30
  23        军工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
  24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            2024.11.03
                                                           务局
  25                取水许可证                     无锡市滨湖区水利局            2026.01.14
  26                排污许可证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2027.01.24


                                         7-3-13
派克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7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属地登记机关                 长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锡海关            长期
                    册登记证书
  29             邓白氏注册认证                        邓白氏                  2024.03
  30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中规(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2025.01.19
  31           TPG 热处理认证证书            Performance Review Institute    2024.02.28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资质第 11 项 NADCAP 热处理认证

证书即将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到期,发行人已按要求开展续期审核工作,预计可

于 2023 年 8 月取得续期后的新证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

实施存在潜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其他业务资质和资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不

存在已经过期或到期后无法续期的情形。

       三、发行人业务资质证书续期问题不会对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存

在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GJB9001C 质量管理

体系》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已通过现场审查并经现场审查组确认整改验

证合格有效,续期证书正在按流程办理中,预计续期不存在无法通过的实质性障

碍;发行人其他生产经营资质中,NADCAP 热处理认证证书即将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到期,目前已开展续期工作,预计可于 2023 年 8 月取得续期后的新证书,
除此之外,发行人其他业务资质和资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已经过期或即

将过期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存在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要经营资质文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了解发行人及子公司资质取得与存续情况;

       2、查阅《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承制资

格审查知识问答》等相关规定及文件,了解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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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克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与发行人证书审核进展情况对比;

     3、对空军装备部驻上海地区军事代表局驻无锡地区第二军事代表室负责人

员进行访谈并及取得军事代表室开具的《证明》,了解公司相关证书的现场审查

及后续审核情况,并查阅 A 股上市公司涉及军工资质未及时完成续期的相关案

例;

     4、取得并查阅审查单位出具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确认发行

人审查整改验证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通过 GJB9001C 质量管理体系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两证合一认

证现场审查并依据现场审查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续期证书正在按流程办理中,

预计续期不存在无法通过的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其他业务资质和资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已经过期或到期

后无法续期的情形;

     3、发行人业务资质证书续期问题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

实施存在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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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克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盖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吴朴成                              邵   斌



                                                刘明明




                                                2023 年    月    日于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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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