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克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规定,对派克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 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20 年 7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派克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2 号)核准,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27,000,000 股,并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总股本为 108,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 件的流通股为 27,000,000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81,000,00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是玉丰、宗丽萍、无锡市派克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派克贸易”)、是小平、宗伟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流通限 制期限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本次限售股上市流 通数量为 66,55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54.92%。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81,000,000 股增加至 108,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7,00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81,000,000 股。 2、2021 年 8 月 25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司总股 本 108,000,000 股不变,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变为 66,550,000 股,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变为 41,450,000 股。 3、2022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 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8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1,600,000 股新股,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及股份限售手 续,非公开发行结束后,公司总股本由 108,000,000 股增加至 121,170,892 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变为 79,720,892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1,450,000 股。 3、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3,170,892 股解除限售上市流 通,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4 月 18 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派克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7),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变 为 66,55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变为 54,620,892 股。 4、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总股本为 121,170,892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为 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21,170,892 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 售的是玉丰、宗丽萍、派克贸易、是小平、宗伟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 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玉丰、宗丽萍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 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公司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 应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二)派克贸易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公司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 应调整),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是小平、宗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 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公司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 应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是玉丰、宗丽萍、派克贸易、是小平、宗伟严格 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66,550,000 股,均为首发限售股,不存 在战略配售股份;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25 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 序 占公司总股 本次流通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股数 号 数比例 数量 数量(股) (股) (%) 1 是玉丰 24,450,000 20.18 24,450,000 0 2 宗丽萍 40,270,000 33.23 40,270,000 0 3 无锡市派克贸易有限公司 830,000 0.68 830,000 0 4 是小平 500,000 0.41 500,000 0 5 宗伟 500,000 0.41 500,000 0 合计 66,550,000 54.91 66,550,000 0 注 1:持股比例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 2:股东是玉丰、宗丽萍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是玉丰任公司董事长,宗丽萍任公司 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及其承诺,是玉丰、宗丽萍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6,550,000 -66,550,000 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4,620,892 66,550,000 121,170,892 股份合计 121,170,892 0 121,170,892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派克新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派克新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东承诺;派克新材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均已履行了其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派克新材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对派克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