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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嵘泰股份:嵘泰股份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8-11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强化现金分
红政策的合理性、稳定性和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实行连续、合理、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 坚持以现金分红优先的原则;
    4. 重视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5. 坚持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原则。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可持续性发展。公司根据 2024-2026 年的发展战略,综合分析
其所处的行业特征、社会资金成本、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的
实际经营情况、资金需求、盈利规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趋势
和股东投资回报需求等情况,对公司的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
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在 2024-2026 年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事宜,并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2024-2026 年)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
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
    2.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
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
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
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
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1. 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分红事项是否保护投资者利益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4.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6. 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
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和使用计划,并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做出说明,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并公开披露。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且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
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 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形势或政
策变化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
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
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
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
现金支出,以逐步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促进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和经营业绩持
续增长,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为公司股东提供更多回报。
    七、其他事宜
    1.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订时亦同。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