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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嵘泰股份:嵘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2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
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三)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四)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五)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主要行使以下职
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
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
季度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外部
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
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
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其他规定的信息披露
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