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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大门: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3-05-19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西大门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
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
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 83 名拟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在知悉本
激励计划事项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
全部额度,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的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3 人调整为
80 人。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
准的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次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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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并一致同意
公司以 2023 年 5 月 18 日为授予日,以 6.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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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柏建民                    马芳芳                    何尉宁




                                                     2023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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