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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大门: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19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西大门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
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
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长远发展,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以 6.9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0 名
激励对象授予 25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秀芳                   段亚峰                 谭国春




                                                    2023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