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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大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3-06-17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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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 2337 号




                                           二零二三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西大门/公司       指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
                     指   西大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
   限制性股票        指
                          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在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
    激励对象         指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业规则(试行)》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
    本所律师         指
                          字盖章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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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 2337 号



致: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西大门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就
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管理办法》等现
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
激励计划的有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
调整相关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
公开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西大门的保证:即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
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所有信息、文件资料或口头证言等均为真实、准
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且该等信息、文件
资料或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资料的原件

                                    2
                                                               法律意见书


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
署行为均属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签署行为均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
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

    2.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已按照本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要求,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
复核等方式,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4.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本所律师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
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
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
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及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
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
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
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3
                                                               法律意见书


    7.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相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且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不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8.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
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会议文件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
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
整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沈华锋、柳英作为
被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本次调
整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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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由 6.90 元/股调整为 6.70 元/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
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的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
项,则应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
公司总股本 134,4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20 元(含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实际派发现金共
计 26,880,000 元。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1.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的规定,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后,对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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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权益分派情况以及前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计
算如下:

    P=6.90-0.20=6.70 元

    除授予价格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日等其他内
容均不变。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本所负责人、本所律师签字并经
本所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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