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新材”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 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对华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 真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20 年 7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达新型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95 号)文批准,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达新材”)首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8,400,000 股,并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 393,400,000 股,其中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98,40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95,000,00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浙江华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集团”)、 杭州富阳仁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仁祥投资”)、邵明祥、邵 升龙所持有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流通限制期限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367,107,000 股,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的 71.79%。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95,000,000 股增加至 393,4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98,40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95,000,000 股。 2、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3 股,公司 总股本由 393,400,000 股变更为 511,42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为 383,50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27,920,000 股。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3、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股东杭州富阳恒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富阳聚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 16,393,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限 售股股份完成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 511,420,000 股无变动,其中有限售条件流 通股为 367,107,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44,313,000 股。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达新型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2)。 4、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总股本为 511,42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为 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11,420,000 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 的浙江华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仁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邵明祥、 邵升龙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做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华达集团承诺 (1)承诺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 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二年内不减持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股份。 (4)若承诺人减持华达新材股份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 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5)若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 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具体减持情况。若承诺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 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6)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2、实际控制人邵明祥、邵升龙,及实际控制人姐妹邵明霞、邵春霞承诺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 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二年内不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 (4)若本人减持华达新材股份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 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5)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 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具体减持情况。若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3、本公司股东仁祥投资承诺 (1)承诺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 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承诺人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承诺 人承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3)在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4)若承诺人减持华达新材股份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 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5)若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 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具体减持情况。若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 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6)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浙江华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仁祥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邵明祥、邵升龙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 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367,107,000 股,均为首发限售股份,不 存在战略配售股份。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7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占 剩余限售 序 股东 持有限售股数 本次上市流通 公司总股本比 股数量 号 名称 量(股) 数量(股) 例(%) (股) 1 浙江华达集团有限公司 294,814,000 57.65 294,814,000 0 杭州富阳仁祥投资合伙企业 2 43,524,000 8.51 43,524,000 0 (有限合伙) 3 邵明祥 20,137,000 3.94 20,137,000 0 4 邵升龙 8,632,000 1.69 8,632,000 0 合 计 367,107,000 71.79 367,107,000 0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367,107,000 - 合 计 - 367,107,000 -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项目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67,107,000 -367,107,000 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44,313,000 367,107,000 511,420,000 股份合计 511,420,000 0 511,420,000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公司关于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