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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合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11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
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合顺”)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会议材料,并对本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三次修订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调整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募集资
金用途,并修订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方案(三次修订版)》。本次修订有利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
作的顺利实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三次修订版)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没有损害中小
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三
次修订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三次修订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调整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募集资
金用途,并修订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预案(三次修订版)》。本次修订有利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
作的顺利实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三次修订版)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没有损害中小
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三
次修订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三次修订版)》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订有利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版)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没有损害中小股
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以
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背景及可行性,论
证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
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
理性。《论证分析报告》的相关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有关规定,对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进行二次修订,就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
报措施。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勇                      俞婷婷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