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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柏特: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1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能力,
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为委员内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
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
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
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董事会秘书、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委员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
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如有必要,审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一般保存 10 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相关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