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柏特: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1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
董事会决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为委员内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助提
名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外);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和审查程序
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充分资源以便其履行职责。如有必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一般保存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相关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