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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线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2023-11-18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
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
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股东依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 2 位或 2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公司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六条   除非股东大会同意豁免提前通知义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 20 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以公告方式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时限时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提供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提供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监事职责。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境外机构股
东的授权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以及境外机构股东的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其他组织股东的,应
加盖股东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组织、
股东大会文件的准备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 2 位或 2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公司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及本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监事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
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
顺序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
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
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
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
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
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
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八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
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
组登记,也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
临时要求发言者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到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临
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
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
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
言。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
者,可以发言。


                              第八章   股东大会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
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
参照上交所有关规定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
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
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
章程》和本规则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
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进行。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
确定当选董事、监事。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
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
的股东大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四十七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
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无效。其所持有的
或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表决结果统计完成后,应当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如果
对提交表决结果有任何疑义,可以对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不得使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十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
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
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
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
告,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本
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或其授权的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施行。对本规则的修订亦经公司股东大会或其授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