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稿)2023-11-18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华通线缆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的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且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
董事,且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
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第六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会计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
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
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所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规范运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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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2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五)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聘任议
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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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披露
上述内容,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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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
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证
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交易所提出异议进行说明。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
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
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
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视频、电话、传真方式视为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或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况,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指导意
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
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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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
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的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
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
使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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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
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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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
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
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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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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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可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人士。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
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
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
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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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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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
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
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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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
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
差旅费、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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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独立董事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
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
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
应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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