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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线缆:华通线缆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12-12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3-117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精密”);
   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唐山华通特
   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
   为全资子公司华信精密担保人民币 1,000 万元,为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担保
   人民币 1,000 万元,为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担保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实
   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为华信精密担
   保人民币 1,000 万元,为信达科创担保人民币 1,000 万元,为华通特缆担保
   人民币 1,000 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2023 年 5 月 16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 2023 年度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
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
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
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或
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
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
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
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
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
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
授权期限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信精密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
称“渤海银行”)签订了额度为 1,000 万元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渤唐分流贷(2023)第 17 号),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与渤海
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为上述协议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与渤海银行签订了额度为 1,000 万元的《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渤唐分流贷(2023)第 18 号),
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为上
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
配偶郭秀芝分别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
然人)》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与渤海银行签订了额度为 1,000 万元的《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渤唐分流贷(2023)第 16 号),
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为上
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
配偶郭秀芝分别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
然人)》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
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 年 11 月 8 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 111 号

    经营范围:制管、冷拔丝加工、铜杆生产及销售、电缆导体加工及销售(需
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场
地租期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人民币 665,109,260.48 元,净资产人
民币 77,345,828.17 元,资产负债率 88.37%。2022 年 1-12 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
币为 1,619,693,171.03 元,净利润人民币 6,656,129.01 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 年 04 月 21 日

    营业期限:2015 年 04 月 21 日至 2045 年 04 月 20 日

    住所:唐山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 111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五金
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特种设备销售;电器辅件
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研
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管道运输设备销售;
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
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
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 截 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信 达 科 创 总 资 产 人 民
490,468,181.19 元,净资产人民币 187,118,217.84 元,资产负债率 61.85%。2022
年 1-12 月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人 民 币 为 464,144,565.27 元 , 净 利 润 人 民 币
72,514,550.81 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勇

    注册资本:12,977.76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12 日

    营业期限:201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40 年 10 月 11 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 111 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及橡胶材料、辅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并提
供对其保养、检查与修理等相关售后服务(以上项目凭资质经营)(需国家审批
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华通特缆总资产人民币 784,131,428.31 元,净资
产人民币 359,344,865.48 元,资产负债率 54.17%。2022 年 1-12 月实现营业收
入人民币为 1,053,632,323.03 元,净利润人民币 90,968,852.46 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
人)》(为华信精密担保)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编号为渤唐分流贷(2023)第 17 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
同(以下称“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自 2023 年 12 月 6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以下称“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期限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和
条件向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提供总额度不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以下称“额度”)。【可循环额度单一授信业
务项下选用】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债
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保证人、债权人就保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 保证
    1.1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此
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
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
债权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
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1.2 本协议所担保的债务为在债权发生期间/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依据主
合同向债务人提供授信业务而形成的被担保债务。额度不因多次循环使用而有所
减少。
    2. 保证范围
    2.1 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2.1.1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
(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
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
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1.2 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2.1.3 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额度,但依据以上规定
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2.2 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
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3. 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
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
分别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确定期间为额度有效期。

    (二)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
人)》(为信达科创担保)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编号为渤唐分流贷(2023)第 18 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
同(以下称“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自 2023 年 12 月 6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以下称“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期限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和
条件向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提供总额度不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以下称“额度”)。【可循环额度单一授信业
务项下选用】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债
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保证人、债权人就保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 保证
    1.1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此
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
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
债权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
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1.2 本协议所担保的债务为在债权发生期间/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依据主
合同向债务人提供授信业务而形成的被担保债务。额度不因多次循环使用而有所
减少。
    2. 保证范围
    2.1 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2.1.1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
(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
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
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1.2 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2.1.3 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额度,但依据以上规定
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2.2 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
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3. 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
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
分别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确定期间为额度有效期。

    (三)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
人)》(为华通特缆担保)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编号为渤唐分流贷(2023)第 16 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
同(以下称“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自 2023 年 12 月 6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以下称“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期限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和
条件向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以下称“额度”)。【可循环额度单一授信业务项
下选用】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债
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保证人、债权人就保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 保证
    1.1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此
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
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
债权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
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1.2 本协议所担保的债务为在债权发生期间/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依据主
合同向债务人提供授信业务而形成的被担保债务。额度不因多次循环使用而有所
减少。
    2. 保证范围
    2.1 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2.1.1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
(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
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
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1.2 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2.1.3 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额度,但依据以上规定
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2.2 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
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3. 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
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
分别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确定期间为额度有效期。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与渤
海银行签订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为华信精密
担保)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编号为渤唐分流贷(2023)第 17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以下称“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自 2023 年 12 月 6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以下称“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期限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和
条件向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以下称“额度”)。【可循环额度单一授信业务项
下选用】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债
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保证人、债权人就保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 保证
    1.1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此
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
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
债权人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全
额偿付相应款项。
    1.2 本协议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与其他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
带责任;
    1.3 保证人张文东和陈淑英系合法夫妻关系,保证人张文勇和郭秀芝系合法
夫妻关系,为确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以其全部财产向
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
    2.1 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2.1.1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
(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
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
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1.2 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2.1.3 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额度,但依据以上
规定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2.2 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
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3.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如
主合同项下单笔业务规定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
日分别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确定期间为额度有效期。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与渤
海银行签订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为信达科创
担保)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编号为渤唐分流贷(2023)第 18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以下称“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自 2023 年 12 月 6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以下称“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期限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和
条件向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提供总额度不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以下称“额度”)。【可循环额度单一授信业
务项下选用】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债
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保证人、债权人就保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 保证
    1.1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此
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
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
债权人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全
额偿付相应款项。
    1.2 本协议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与其他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
带责任;
    1.3 保证人张文东和陈淑英系合法夫妻关系,保证人张文勇和郭秀芝系合法
夫妻关系,为确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以其全部财产向
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
    2.1 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2.1.1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
(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
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
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1.2 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2.1.3 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额度,但依据以上
规定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2.2 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
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3.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如
主合同项下单笔业务规定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
日分别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确定期间为额度有效期。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与渤
海银行签订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为华通特缆
担保)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编号为渤唐分流贷(2023)第 16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以下称“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自 2023 年 12 月 6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以下称“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期限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和
条件向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以下称“额度”)。【可循环额度单一授信业务项
下选用】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债
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保证人、债权人就保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 保证
    1.1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此
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
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
债权人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全
额偿付相应款项。
    1.2 本协议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与其他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
带责任;
    1.3 保证人张文东和陈淑英系合法夫妻关系,保证人张文勇和郭秀芝系合法
夫妻关系,为确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以其全部财产向
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
    2.1 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2.1.1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
(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
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
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1.2 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2.1.3 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额度,但依据以上
规定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2.2 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
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3.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如
主合同项下单笔业务规定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
日分别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确定期间为额度有效期。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的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
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897,055,914.89 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6.2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