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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之佳: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工作制度的公告2023-12-12  

    证券代码:605266           证券简称:健之佳            公告编号:2023-084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工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相
关工作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新修
订并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
中涉及独立董事履职的相关内容,修订相关条款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改类型

  第五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         第三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      修改

市盘龙区联盟街道旗营街 10 号。      市盘龙区联盟街道旗营街 10 号。

                                        邮政编码:65022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修改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授权,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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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改类型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董事会会议决议。                   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修改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股份总数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司股份总数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

                                   量。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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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改类型

                                    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修改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时(即不足 5 人时);               (即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股本总额 1/3 时;                   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六)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经

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修改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该提议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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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改类型

 董事 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 会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的书面反馈意见。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说明理由并公告。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修改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修改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修改

职权:                               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授予的其他职权。              门规章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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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改类型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中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超 过 股 东大 会授 权 范围的 事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审计委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 1/10 以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     修改

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会,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除上述修订条款变更外,其它条款保持不变。


    (二)其他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修订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改革的意见》、《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新修订并

                                           5/6
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涉及独立董事履职的
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
    同时,针对公司前期制定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结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对上述三项制度
的修订审核程序由股东大会调整为董事会。
    此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工作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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