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之佳: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12-12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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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投资决策............................................................................................................................. 3
第三章 岗位分工............................................................................................................................. 5
第四章 执行控制............................................................................................................................. 6
第五章 投资处置............................................................................................................................. 7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8
第七章 附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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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
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的目的,将现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
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
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
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具体
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除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之外,
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应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备。
(二)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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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满 5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不满 50%,且绝对金
额为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不满 50%,且绝对金额为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不
满 50%,且绝对金额为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不满 50%,且绝对金额为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不满 50%,且绝对金额为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
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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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按照规定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
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
的交易事项;达到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
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
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
定。
第六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
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七条 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
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
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
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
事会或董事长立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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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
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
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
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
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
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
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
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条 财务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
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
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
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
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
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
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
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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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
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
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向董事长或总裁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
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
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
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
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
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
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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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进
行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
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
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
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
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 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 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 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
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 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
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 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 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
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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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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