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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之佳: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2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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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3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4
第五章   附   则...................................................... 5




                                   2 /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推荐适任人选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
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经
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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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一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非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
员会会议。若经非主任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十天内召集会议。提名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三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 在会
议召开前 3 天,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
通知到各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
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
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会议表决以举手
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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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
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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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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