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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联合: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12-27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
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
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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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
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
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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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公司应当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胜任能力,对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
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
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对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
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
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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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
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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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监督及其他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报告
董事会: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
所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1、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2、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3、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
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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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
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
处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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