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柏新材: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17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 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作
为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独立董事 ,现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
一、关于调整 2Ⅱ 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 :本 次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 《2⒆ 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 案 )》 中的相关规定 ,程 序合法、
合规 ,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数量和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
二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关 于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项 ,符 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 2咙 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 案 )》 和 《2陇 2年 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程 序合法、合规 。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 ⒛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继续实施 ,不 影响公司的
持续经营,也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综上所述 ,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宜。
三、关于 ⒛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未 发现公司存在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 的不得解除限售 的情形 ;
2、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已满足公司 ⒛” 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 (包 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 ),其 作为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 、有效 ;
3、 公司 2⒓ 2年 限制性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
限售等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⒛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草 案 )》 及 《⒛”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
公司董事 已根据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4、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咙 2年 限制性激励
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
5、 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 象之间的紧密联系 ,强 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 ,激 励长期价值 的创造 ,有 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
综上 ,我 们 一致同意公司在 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司 2陇 2年 限
制性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 下无正文 )
(本 页无正文,为 江西宏柏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⒛23年 6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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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无正文 ,为 江西宏柏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第 二 届董事会第 二
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 意见签宇页 )
独立董事 :
2陇 3年 6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