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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光新材:晨光新材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进展公告2023-07-11  

                                                    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4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
光新材”)控股子公司安徽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晨光”)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
徽晨光提供的担保金额人民币 4.2 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
供的担保金额(含本次)为人民币 46,401.56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2023 年度申请授信及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预计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含)人民币 18 亿
元(在不超过总授信额度范围内,最终以各银行实际核准的授信额度为准),
在此额度内由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融资业务。上
述授信业务办理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上述银行综合授信可用于银行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
贸易融资等业务品种(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和各银行签订的授信合同
为准)。上述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不等同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融
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
准。
    为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宁夏晨光、安徽晨光分
别提供不超过(含)人民币 12 亿元、不超过(含)人民币 6 亿元的担保,提供
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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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担保业务办理期限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及相
关手续的办理权限,并与银行签署授信及担保等事宜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 2023 年度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以及 2023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晨光新材关于
子公司 2023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11)及《晨光新材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等
相关文件。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以下
简称“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410052023000166
0),拟为农业银行与安徽晨光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授信期间为 2023 年 7 月 7
日至 2026 年 7 月 6 日。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为人民币 2.2 亿元整。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7 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
(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3406
60000ZGDB2023N00W),拟为安徽晨光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
同》(合同编号:HTZ340660000GDZC2023N006)所涉及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授信期间为 2023 年 7 月 7 日至 2030 年 7 月 6 日。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
为人民币 2 亿元整。
    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在前述审议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
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WLQGY5M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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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 年 1 月 18 日
    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园区苏州路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除危化品)生产、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除危化品)
制造、销售,合成材料(除危化品)制造、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
表面功能材料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固体废物治理,新材料技
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化工原料及产品、新材料、工业自
动化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数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总资产 16,833.65 万元、总
负债 7,154.54 万元、净资产 9,679.11 万元,2022 年 1-12 月实现营业收入 0.00 万
元,实现净利润-215.40 万元。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总资产 23,102.36 万元、总负债
13,579.36 万元、净资产 9,523.00 万元,2023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0.00 万元,
实现净利润-156.11 万元。
    股权结构:公司 100%持股。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农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
    3、债务人:安徽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范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与安徽晨光新材
料有限公司自 2023 年 7 月 7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6 日止办理约定的人民币/外币
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5、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
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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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
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
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
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
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8、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为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整。
    9、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
    3、债务人:安徽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范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与安徽晨光新
材料有限公司自 2023 年 7 月 7 日起至 2030 年 7 月 6 日止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
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
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
件)。
    5、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
(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
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
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
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
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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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

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

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

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

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8、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9、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
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是为满足控股子公司的经营需要,
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而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
具备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
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含本
次)为人民币 49,644.2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61%,均为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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