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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股份: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5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
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
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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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四)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五)对拟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决策机构
审议;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
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
聘。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必
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
计委员会对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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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核查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大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董
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
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
计委员会意见、上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情况、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
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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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
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相关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
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的,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
应的审计费用: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
   (四)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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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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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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