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蒽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3-09-27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3-048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贸易”),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不存在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福莱蒽特贸
易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人民币 5,000 万元担保,此次担保前公司对
福莱蒽特贸易的担保余额为 10,000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福莱蒽特贸易为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子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担保
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6日,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
同编号:(2023)信银杭临最保字第230184号。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
莱蒽特贸易与中信银行签订的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福莱
蒽特贸易由公司100%持有。
本次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序 被担保公 已审议的 本次担保实施 本次提 本次担保实
号 司 担保预计 前已实际提供 供担保 施后担保预
额度 担保额度 金额 计剩余额度
1 福莱蒽特 20,000 10,000 5,000 5,000
贸易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8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
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16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
2023-015、2023-03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 年 11 月 5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30100MA2CFAG53D
码
法定代表人 李百春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 1919 号
股东构成及持股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比例
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
学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包装制品,
经营范围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06,092,176.34
负债总额 295,246,692.27
2022 年主要财务 资产净额 10,845,484.07
数据 项目 2022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943,736,699.76
净利润 3,819,578.36
是否审计 是
2023 年 1 月-6 月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主要财务数据 资产总额 394,601,298.78
负债总额 385,591,676.41
资产净额 9,009,622.37
项目 2023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448,713,382.66
净利润 -1,835,861.70
是否审计 否
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
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 无
裁事项)等。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担保合同》
保证人(甲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一)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整。
(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
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
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四)保证责任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
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
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
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
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
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
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
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福莱蒽特贸易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
及长远发展。福莱蒽特贸易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福莱蒽特贸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
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预计 2023 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所提供的担保
额度均是基于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持
续稳定发展,担保行为风险较小,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
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对外担保总额
为人民币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28%;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5,500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87%。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0,000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28%;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8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
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