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3-050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贸易”),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福莱蒽特新能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新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担 保不存在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福莱蒽特贸 易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 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人民币 5,000 万元担保,此次担保前公司对福 莱蒽特贸易的担保余额为 10,000 万元。公司为福莱蒽特新能源与 宁波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人民币 5,000 万元担保,此次担保 前公司对福莱蒽特新能源的担保余额为 12,500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福莱蒽特贸易、福莱蒽特新能源 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9日,公司与宁波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07100BY23C9MI8N。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莱蒽特贸易与宁 波银行签订的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限 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福莱蒽特贸易由公司 100%持有。 2023年10月19日,公司与宁波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07100BY23C9MILD。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福莱蒽特新能源与 宁波银行签订的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 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福莱蒽特新能源由 杭州福莱蒽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实业”)100%持有, 福莱蒽特实业由公司持股86%、袁强持股14%。本次除公司提供担保外, 福莱蒽特新能源其他上层少数股东不提供担保。 本次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序 被担保公 已审议的 本次担保实施 本次提 本次担保实 号 司 担保预计 前已实际提供 供担保 施后担保预 额度 担保额度 金额 计剩余额度 1 福莱蒽特 20,000 10,000 5,000 5,000 贸易 2 福莱蒽特 30,000 12,500 5,000 12,500 新能源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8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 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16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 2023-015、2023-03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 年 11 月 5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30100MA2CFAG53D 码 法定代表人 李百春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 1919 号 股东构成及持股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比例 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 经营范围 学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包装制品,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06,092,176.34 负债总额 295,246,692.27 2022 年主要财务 资产净额 10,845,484.07 数据 项目 2022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943,736,699.76 净利润 3,819,578.36 是否审计 是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394,601,298.78 负债总额 385,591,676.41 2023 年 1 月-6 月 资产净额 9,009,622.37 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2023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448,713,382.66 净利润 -1,835,861.70 是否审计 否 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 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 无 裁事项)等。 (二)杭州福莱蒽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杭州福莱蒽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2 年 1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30185MA7FDB9600 码 法定代表人 孔伟华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康路 158 号(2 注册地址 幢 1、2 层) 股东构成及持股 杭州福莱蒽特实业有限公司持股 100% 比例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 产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 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 经营范围 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光伏设 备及元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橡胶制品制造(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39,180,570.34 2022 年主要财务 负债总额 241,685,127.20 数据 资产净额 -2,504,556.86 项目 2022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151,239,092.55 净利润 -32,504,556.86 是否审计 是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192,682,119.22 负债总额 206,308,671.24 2023 年 1 月-6 月 资产净额 -13,626,552.02 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2023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40,612,071.22 净利润 -11,121,995.16 是否审计 否 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 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 无 裁事项)等。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担保合同》 保证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责任期限: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 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 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 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4、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 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 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 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 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担保合同》 保证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福莱蒽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责任期限: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 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 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 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4、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 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 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 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 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福莱蒽特贸易及福莱蒽特新能源日常经营需要, 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福莱蒽特贸易及福莱蒽特新能源不存 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福 莱蒽特贸易及福莱蒽特新能源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 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 福莱蒽特新能源上层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系因被担保人 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 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预计 2023 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所提供的担保 额度均是基于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持 续稳定发展,担保行为风险较小,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 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对外担保总额 为人民币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28%;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7,500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88%。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0,000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28%;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8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 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