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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雪食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在
山东省莱阳市富山路382号公司五楼第二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春雪
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提请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并于2023年4月27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
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方式
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3日14:00在山东省莱阳市富山路
382号公司五楼第二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进 行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0
名,代表股份 91,598,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0%。除前述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监事候选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
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的议案;
    9.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董事 2022 年度薪酬及 2023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10.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监事 2022 年度薪酬及 2023 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11.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
额度》的议案;
    12.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13.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4.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度投资计划及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的议案;
    15.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津贴发放意见》的
议案;
    16.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17.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监事津贴发放意见》的
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18.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8.01 选举郑维新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8.02 选举郑钧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8.03 选举李颜林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8.04 选举陈飞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8.05 选举黄仕敏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8.06 选举孙玉文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9.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9.01 选举杨克泉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9.02 选举李在军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9.03 选举王宝维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0.01 选举宋秀海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20.02 选举郑绍晖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
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