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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盛能源: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06-02  

                                                    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4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在公司三楼会
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3年0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
税),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总股本
为280,000,000股。
    基于以上事项,公司需要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综合上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同时,为进一步促进规范运作,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000万

                                        元。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8,000万股,公

的股份结构为:普通股20,000万股,无其他     司的股份结构为:普通股28,000万股,无其

种类股份。                                 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上市后发行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上市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公司法》和其   (删除原条文)

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

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

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

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

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

业务规则。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弥补亏损方案;

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十)修改本章程;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修改本章程;

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作出决议;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保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的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具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

体地点。                                  的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表决并作出决议。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    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方式通知各股东。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必是公司的股东;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必是公司的股东;

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决程序。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得变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内容:

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情况;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三)本章程的修改;                    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三)本章程的修改;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产 30%的;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五)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项。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股东买入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政法规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政法规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低持股比例限制。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担赔偿责任。                                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删除原条文)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案;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要设立战略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要设立战略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见。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 偿责任。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过。                                       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过之日起生效。

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对其相应条款进行调整或

补充后,并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改及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同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授权办理人员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等事宜。
    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