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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泉集团:圣泉集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11-08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

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的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

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

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

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

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

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

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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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在其

权限范围内,对各种投资作出审议决策,董事长或总裁在授权内可行

使一定的对外投资职能。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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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

发生的对外投资,董事长或总裁可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

作细则》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限。

    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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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裁决定对外投资事项

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裁、董事长、董事会直

至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以便其作

出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

    (一)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

部门向董事长及总裁提出。

    (二)投资项目初审:董事长及总裁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应广

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可组织召开总裁办公会对项目

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

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选择最

优投资方案。

    (三)投资项目审核:通过项目初审之后,由董事长或总裁批准

实施;如超出董事长及总裁的权限,应将项目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或上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总裁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

投资项目实施的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

况,提出调整建议等。总裁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

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助总裁对外投资项目实

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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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具体实施。协调组织公司各

相关部门进行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含投资风险和投资

回报分析)、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效益评估等事宜。负责对项

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对投

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按要

求进行归集、存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对公司的对外

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

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按照控股子公司的

章程的规定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

家及有关部门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

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

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

案。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裁通过对外投资

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

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董事长或总裁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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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

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

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

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

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

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

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裁确认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

派驻产权代表,如董事或经营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

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向董事长及总裁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

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

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

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

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

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单位)经营期满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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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于投资项目(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

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单位)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战略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自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额度限制,

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裁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

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

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

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

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

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

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

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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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跟踪,

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财务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

向公司董事长或总裁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

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

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提出

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

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

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

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

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

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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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

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

信息披露。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

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并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给董事会秘书,全力配合董事会秘书

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在信息披露前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须

严格保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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