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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港湾:上海港湾《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6-28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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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
         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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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

第七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 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 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
                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设监事三名,其
         中股东代表两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
         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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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依照《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 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
                  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履行
           职务;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
           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通过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
           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六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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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
           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
           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
           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
           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邮
           件、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
           容的数据电文形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事由、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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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在保障
           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但监事会
           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通讯表
           决是指监事对监事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通信、传真、电子邮件
           等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行使表决权、而不再召开现场会议的方式。

          通讯表决的实施细则为: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其会议通知中还
          应当载明:
          (一) 告知监事本次监事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二) 对所拟审议事项应进行详尽披露;
          (三) 向监事附送表决票标准格式,要求监事复印使用;
          (四) 监事填制完毕的表决票的送达方式、地址及截止期限;
          (五) 其他需要通知监事的事项。表决票的形式可以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制作。

          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监事不得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必须在
          表决票上作出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种的表决意见,并在事后整理
          完成的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经监事签署的表决票及审议意见,应当
          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截止期限之前以邮件、传真或专人等形式送达
          公司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
          书等指定人员,送达的上述文件非为原件时,应尽快将原件送达公司
          归档。

          监事未按照会议通知中制定的方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的,可以
          视为因故未出席会议。

          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应当
          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完整地作好会议记录,
          并整理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
          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签字确认,并及时送达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及
          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采取传签监
           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决议。

          实施细则为:监事会会议以传签书面决议方式召开时,应将决议的草
          稿及与之相关的议案、说明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专人送达、
          邮寄、传真中之一种方式依次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在监事会决议草
          案上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
          式送交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后,该决议草
          稿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在经传签书面决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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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
          事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
          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应根据经监事签字的决议制作
          会议记录,并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签字确认后
          送达各监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
           外的问题,参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列入议程。

第二十四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
          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
           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监事会
           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
           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作出说
           明。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的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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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
           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或传签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
           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
           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
           上。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
           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监事会召开之时或者
           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监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
           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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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七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依据公司
           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三十八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
           出评价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或解释。

第四十一条 如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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