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05-18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战略决策
第一条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以下简
称“战略决策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决策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
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
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资格。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
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
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
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董
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决策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定期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
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对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以及执行过程中的重大变化和调整进行
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一)至(六)事项的实施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并向董事会建议;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决策
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战略决策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决策
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
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亦可以用视频网络
会议、书面传签或其他经战略决策委员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委员通过
该等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视作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委
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
讯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决策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
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连同授权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