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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澜起科技:澜起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6-30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3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
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194 名激励对象的归
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09,225 股。本次
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二、对《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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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同意以 2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4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57.87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内,资金进行滚动使用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独立董事:尹志尧、吕长江、刘敬东、俞波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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