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6-14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
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 1390 人调整为 1361
人,前述 29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入职年龄、职位
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确定的其
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保持不变。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涉及公
司董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董
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2 日,同意以人
民币 5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36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