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乐鑫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3-10-13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乐鑫信息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第三期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
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授予价格为 64.5
元/股,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67,434 股限制性股票。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第三期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 2023 年第三期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第三期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三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 2023 年第三期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技术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第三期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同意以 64.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67,434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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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宇哲 KOH CHUAN KOON LEE SZE CHIN
2023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