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11 层(01-04 单元) 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粤广信君达法字第 550-1 号 致: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武清律师、官招阳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获授 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和《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 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及现场见证,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广州洁 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3-030,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经济技术开 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 1 号公司 A1 栋五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袁建华先生主 持。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 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2023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所持具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6,452,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433%。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 的股东共 4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51,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201%。 3、上述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7 名 , 所 持 具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67,603,827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8.1634 %。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袁建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 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证,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3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按《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 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9、审议《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向全资子 公司增资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议案》; 1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三)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除议案11外,上述剩余 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其应经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的,须经出席本次股东 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实行单独计票并披露投 票结果。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 经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429,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424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174,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576 %,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599,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3 %;反对4,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6 %; 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429,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424 %;反对4,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6 %; 弃权169,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510 %,议案通过。 4、审议《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434,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49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169,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510 %,议案通过。 5、审议《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434,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49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169,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510 %,议案通过。 6、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67,603,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1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220,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1 %。 7、审议《关于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86,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477 % ; 反 对 1,044,64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5452 %;弃权72,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71 %,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103,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2.0424 %;反对1,044,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7941 %;弃权72,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635 %。 8、审议《关于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526,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863 %;反对4,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6 %; 弃权72,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71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43,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7647 %;反对4,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18 %;弃权72,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635 %。 9、审议《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向全资子 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603,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220,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56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28 %;反对38,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71 %; 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1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81,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784 %;反对3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215 %;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1 %。 1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91,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543 % ; 反 对 1,112,55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6456 %;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议案 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91,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543%;反对1,11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456 %; 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议案通过。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7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公司持有贰份,本所留存壹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