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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宜上佳: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3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 3 名或以上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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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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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如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
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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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表决;提名委员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
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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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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