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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宜上佳: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3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 3 名或以上董事
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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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
事会。

   (二)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4、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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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
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如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
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 1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
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
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会
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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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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