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通达: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2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修订
1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审核
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协调等职能作用,维
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7 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武
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武汉
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审计、年报资料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
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
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
职责:
(一) 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并应督促其他相
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行为,在年度报告公
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三) 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事前审阅,事中跟进,以及会计师事务所
初步审计意见的事后沟通;
(四)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的及时披露。
第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
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
2
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
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等,
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公司应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
根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事务所沟通等形式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和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
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
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
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
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沟通、核查等环节中
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
并及时整改。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部分公司独立董事发
出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3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
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
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
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可以要求
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
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
公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年度内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第 7 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