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通达: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2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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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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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在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作为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
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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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条规定披露相
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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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表决办法与公司选举其他董事的投票办法相
同。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再次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的,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及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离任后,其对公司负有的保密义务并不当然解除,除非有
关信息已公开。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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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行使前款第(一)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中占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和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
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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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
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
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四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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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
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
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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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除按规定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
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
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
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
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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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所列事项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
况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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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
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
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
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
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
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
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
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
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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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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