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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通达: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通达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28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地址:长沙市区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建鸿达兴业IEC32楼
   邮编:410007   电话:0731-88123551   传真:0731-82183551
            网址: http://www.kangdalawyerscs.com
致: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中科通达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
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 14:30 如期在湖北省武汉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 1 号软件产业园三期 A3 栋 10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1,101,29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11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于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1,101,215 股。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 股。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1,101,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
反对 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51,101,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
反对 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51,101,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
反对 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 51,101,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
反对 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4、《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同意 51,101,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
反对 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51,101,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
反对 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51,101,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
反对 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