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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必易微:必易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2023-08-19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3-047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
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
司新增控股子公司成都动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芯微成都”)为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电机驱动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的实施主体,对应新增成都市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
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保荐人”)对以上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9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26.23 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55.15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95,201.5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123.79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077.7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254
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储的商
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方向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27,671.56         27,671.56

 2              电机驱动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15,486.52         15,486.52

 3                  必易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2,093.42         22,093.42

                          合计                            65,251.50         65,251.50

       三、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本次新增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公司募投项目中的“电机驱动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市必易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易微厦门”),
为满足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本
次新增控股子公司动芯微成都为“电机驱动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
主体,新增成都市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除此以外,该募投项目及其他募
投项目的投资方向、投资总额、实施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后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电机驱动控制         变更前           必易微厦门                      福建省厦门市
芯片开发及产
  业化项目           变更后      必易微厦门、动芯微成都      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成都市


       公司将监督动芯微成都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同时,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动芯微成都将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
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等。

    (二)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成都动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6G1EA4F
      注册地址                 成都高新区天辰路 88 号 7 栋 4 单元 2 层 201
    法定代表人                                    叶鹏
      成立日期                             2020 年 1 月 17 日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811.7647 万元人民币
                     一般项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
                     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
                     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经营范围        广;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
                     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持有动芯微成都 60.1449%的股权;成都恒必易企业管理中心
     股权结构        (有限合伙)持有动芯微成都 18.4783%的股权;孙江持有动芯微
                     成都 19.7101%的股权;叶鹏持有动芯微成都 1.6667%的股权。

    四、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影响

    公司本次新增控股子公司动芯微成都为募投项目“电机驱动控制芯片开发及

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成都市为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系基于募投项目

的实际开展需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布局,有助于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

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
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控股子公司动芯微成都为募投项目“电机驱动控
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成都市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
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及办理其
他相关事项。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系结合公
司实际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作出,符合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
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及审
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
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推进
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3、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按照
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
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未涉及募集资金
用途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
利影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必易微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无
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