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科瑞: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6-13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
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
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
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
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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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
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坚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原则,公司应当按照国
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要求,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
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
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形式对直通车公告
范围作出的规定,属于上述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
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告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
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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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
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
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
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
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
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
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
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
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
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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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
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
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编制、审议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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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
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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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需对定期报告进行
自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并交由公司定密责任人及归
口负责人进行二次审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
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
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
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
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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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
财务数据。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并根据《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
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
章。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
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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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十、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二、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
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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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十七、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
1、所涉及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未达到前列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
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4、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十八、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发布业绩预告、业绩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或可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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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业绩快报的;
二十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
二十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的;
二十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决议、回购股份预案的;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
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五、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
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二十六、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十七、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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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三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六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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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
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临时报告
披露前,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需对临时报告进行自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
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并交由公司定密责任人及归口负责人进行二次审核。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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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
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
息披露纪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定密责任人以及新闻宣传保密归口部门需对披露内容进行审核,
履行保密检查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
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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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监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
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
存续期相同。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
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
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
信息。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
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
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
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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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公司总经理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
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富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
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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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他人
的咨询、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
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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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
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审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报告、财务附注
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
提交财务负责人或分管董事审阅修订。
五、报新闻宣传归口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确保符合保密管理要求。
六、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七、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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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九、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披露。
第六十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
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报新闻宣传归口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确保符合保密管理要求。
三、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四、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阅修订;
五、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六、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以监事
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七、董事会秘书立即报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六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 小
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
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
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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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
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
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报新闻宣传归口部门进行保密审
查、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
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
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
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
项进行事前形式审核。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第六十六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
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
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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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公司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
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公司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
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
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公司对其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确保符合保密管理要求,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系统将提示公司直接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信
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方
可予以披露。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 15:30 起,将公司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登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即予刊载。
六、其他指定媒体可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
露文件并予刊载。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
应当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
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
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办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
已确认发布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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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出申请。
第七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
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
或更正公告。
第七十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
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
遵守《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监管工作。
第七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
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
息披露事项。
第七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询问、管理、披露
第七十三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的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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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
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的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向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
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
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作
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指定专人作为答复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相关询问的发言人。
第七十六条 公告传媒上出现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
的、对公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
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司。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
第七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证券交
易所要求登载的临时报告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载于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站。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
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十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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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应经新闻宣传归口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确保符合保密
管理要求后,报董事长或分管信息披露的董事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
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
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
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八十四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
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五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
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
原因,依照情节缓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
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
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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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
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
处分。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八十八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
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八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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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本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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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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