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莱伯泰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28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对《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用于新建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首发募投项目之“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
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
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有利于进一步充盈公司现金流,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批
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用于新建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对《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新建项目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新建募投项
目事项,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公
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增长,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本次决策和审批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莱伯泰科
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新建项目的事
项。
三、关于对《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此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且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
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关于对《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7
日,同意以 22.2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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