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2023-10-28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
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
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
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就选举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制度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
1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前,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
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
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并公
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
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总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
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2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
授权委托书指示)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
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
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
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
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
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二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
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3、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
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3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
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
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
4